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境外人员借慈善等名义窃密 国家安全部披露案件细节!

境外人员借慈善等名义窃密 国家安全部披露案件细节

时间:2025-11-08 14:55:13 来源:只争朝夕网 作者:黄龄 阅读:645次

  国家安全机关发现,某境外组织长期从事对华渗透活动,在境外设立培训基地,招募人员接受涉华项目培训。

  明施“善举” 暗藏“祸心”

  该组织派遣人员,以登山探险、慈善救助等“合法外衣”为掩护,深入边远地区,开展非法调查活动。境外人员夏某及相关人员受该组织派遣,深入我国西南山区,假借提供医疗帮助等“善举”,接触当地群众,物色“带路人”,博取群众信任,为其非法调查当地政治、经济、地理资源、社会治理等情况提供便利。

  欲盖弥彰 难逃法网

  经查,夏某曾接受过有某国国防部背景的机构的特殊训练,内容包括应急处置、战地生存、越野泅渡、标注并指示GPS坐标等。夏某还与背景复杂的境外调查咨询公司来往密切,研究政治动向、国防军事、领土利益等多项议题。

  夏某还多次指挥相关人员携带专用测绘仪,潜入军事管理区周边实施非法测绘,并将测绘数据以加密形式传输到境外。国家安全机关固定了夏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证据,依法开展打击处置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但是,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别有用心人员开展非法调查活动的可疑线索,可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来源:国家安全部)

(责任编辑:王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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